本會章程

澳門公職教育協會章程 (二零一九年更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澳門公職教育協會”(簡稱教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Educativa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


第二條

本會宗旨:

1.立足澳門,熱愛教育事業,促進學術交流活動。

2.維護會員尊嚴,爭取合理權益。

3.致力樹立和提高公職教育人員專業形象和水平。

4.積極建立與政府溝通的橋樑,配合教育當局有關政策之落實和實施。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嚤囉園路12至14號珍珠閣5樓A座。本會會址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決定本會性質的權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應提前至少三十天通知。會員大會之合法人數不少於半數會員,如遇人數不足時,會議必須要推遲一小時方為有效,屆時會議之法定人數不受限制。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必要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請求,由理、監事會聯同召集。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需在四十八小時前以書面通知會員。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其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有關職務。會員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並由監事會負責監察有關會務。


第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二十三人,候補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五人。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有關事務。理事會設秘書處及學術、出版、康樂、財務、青年、關注教育政策、關注教育改革等部。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及若干秘書,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二人,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六條

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負責監督會務及審核賬目等工作,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 發表意見。


第七條

會員大會正、副主席和理、監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不記名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理、監事長一職只可連任一屆。


第八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一次,如因工作會務需要,得舉行有關部長會議。監事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凡理、監事三次未有請假而不出席會議或未有參與會務,作自動辭職論。理、監事會任何人士因個人理由可以書面請辭,但必須經過有關理、監事會批准,其空缺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九條

為推進會務,本會得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議決聘請名譽職位,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並接受有關機構或人士贊助會務經費。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凡現職或曾從事公職教育工作,包括公務員、服務人員及散位人員在內之本澳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並願意參加本會活動,均有資格申請入會。凡申請入會者必須提交書面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得正式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出席會員大會之有關討論、表決建議之權。

3.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4.會員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

2.繳交會費(會費具體徵收金額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3.參與、支持本會有關活動。

4.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及發表言論。


第十三條

會員如不履行義務,或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本會有權註銷其會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結束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修正之。


第十六條

會員於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間繳交當年會費,逾期未繳交者,本會將自動凍結其會籍至補繳所有拖欠會費為止。會籍凍結期間,其不再享有本會一切會員權利及福利。


第十七條

會員於公職退休(包括工作滿30年及年齡滿55歲者,或長期絕對無擔任職務的能力者)翌年自動成為本會退休會員,退休會員可豁免繳交會費,且不妨礙其享有之全部權利。


第十八條

會員若因非公職退休原因失去本會章程第十條所指之本澳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身份,獲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名譽會員享有本會章程第十一條所指之會員權利,但於身份轉為名譽會員後的當屆領導層任期結束後,不再具備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https://bo.io.gov.mo/bo/ii/2019/21/anotariais_cn.asp#395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公職教育協會

(簡稱:教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Educativa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6/2019號。

澳門公職教育協會之修改章程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嚤囉園路12至14號珍珠閣5樓A座。本會會址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九條

為推進會務,本會得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議決聘請名譽職位,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並接受有關機構或人士贊助會務經費。

第十條

凡現職或曾從事公職教育工作,包括公務員、服務人員及散位人員在內之本澳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並願意參加本會活動,均有資格申請入會。凡申請入會者必須提交書面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得正式成為本會會員。